2026年3月3日,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对我司出具《处罚决定书》(泉银罚字〔2026〕11号)、《处罚决定书》(泉银罚字〔2026〕12号),因我司将应在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履约保证金”,错误纳入“风险金”和“厂商风险金”会计科目进行核算,导致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错误,造成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,对我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。
上述相关检查发生于2025年期间,我司已深刻反省,并已按监管要求完成整改。后续,我司将继续加强内控合规管理,坚持合规优先的稳健经营原则,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租赁服务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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